原題:如何破解“循環訴訟”難題
  專家建議將覆審委和商評委併入法院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蒲曉磊
  從11月30日開始,一篇名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熱傳,短短兩天就成為輿論焦點。
  作者NIKO EDWARDS是一名19歲的少年。NIKO在附有截圖的文章中稱,優酷與陌陌近期推廣的一則名為《追氣球的熊孩子》的廣告,實為剽竊他與另外一名當事人GreenD在今年9月3日完成的同名作品。而優酷的工作人員王某假借合作拍攝之名,在瞭解原視頻製作流程之後,模仿拍攝了上述廣告。
  “我們雖然成為亞洲首次拍攝地球的學生,但知道的人寥寥無幾。我們將我們的故事寫在網上,得到的關註度僅僅只有5萬左右的閱讀量。可作為這支竊取我們想法、照搬我們故事、揉捏而成的生硬廣告片,卻在短短72小時內得到了超過百萬的視頻點擊率。”NIKO說。
  對此,優酷和陌陌分別作出回應,稱已開始調查。
  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在11月30日發表聲明,稱在第一時間跟進瞭解相關信息,已經要求優酷展開了專項調查。“支持原創和尊重版權是陌陌進行商業合作的前提和基礎,我們將持續關註此事直至得到妥善解決。”
  11月30日和12月1日,優酷在其新浪官方微博連續發佈了3條聲明,在12月1日發佈的最新聲明中表示,目前已經撤下了這條視頻,公司將承擔所有責任,對涉事的年輕員工進行批評教育,展開內部培訓,對於此事暴露出來的合作流程、供應商管理等問題進一步優化、改進,確保合作伙伴的權益。
  “如果一個時代的少年,都因為有這樣的抄襲竊取任意存在,還有誰敢於創作?還有誰敢來為這個時代去創造、去擔當?”NIKO在文章中反問。
  短短兩天的時間,這篇文章就已收穫了幾十萬條的轉發與評論。在優酷新浪微博發佈的聲明中,置頂評論的前幾條都涉及到了“創新”“版權”等字眼。
  
  ???法院在創新中的作用
  
  如何在知識經濟時代實現對於創新的高效保護,其實早已成為各個行業的關註焦點。
  在11月21日於同濟大學召開的第九屆“拜耳-同濟知識產權論壇”上,十餘名來自中國、德國、美國等國家的法官與學者圍繞著“可持續型創新有賴於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探討法院在發明創新中的角色”這個主題各抒己見。
  “法院通過對創新成果的保障和公平競爭秩序以及法治環境的維護,是發明創新最有力的保護者和推動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王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在臨床測試階段,有時候一種新藥就要花費10億甚至20億美元,而仿製藥只要分析出其中的化學方程式就能作出山寨品,這對於創新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我理想中的判決,是高質量而又快速的。”拜耳醫葯保健首席知識產權顧問Dorian Immler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在Dorian Immler看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與發展。
  王闖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創新內涵不斷豐富、創新的開放性日益突出、創新的速度逐漸加快等特點已經呈現,這些創新的特點,為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新課題和新任務。
  “我認為,要進一步重視對商業模式創新的保護,同時也要更加註重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既要維護創新環境和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也要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如果我們司法保護不能及時有效,制度功能也是要大打折扣的。”王闖並不迴避當前法院面臨的挑戰。
  王闖堅信,在應對這些挑戰的過程中,法院在創新保護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審判實踐證明,法院是創新最有力的保障者和推動者”。
  
  ???專利覆審委屢屢成被告
  
  鼓勵和高效保護創新成果,還需要解決“循環訴訟”的難題。
  最高法院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行專屬管轄,即知識產權授權、確權類案件由其一家法院受理。王闖表示,此類案件是整個知識產權案件的中樞,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目前,知識產權法院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透明度和判決結果的可預見性,但還無法有效解決阻礙創新活動的“循環訴訟”難題。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曉海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所謂“循環訴訟”,是指對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授權或確權案件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可向北京高級法院上訴,高院如果和專利覆審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會撤銷專利覆審委的決定,這樣案件又回到了起點,糾紛的解決還要再走一圈。
  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副司長張志成表示,現實中有超過98%的覆審委員會(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覆審委員會)決定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也就是說,“循環訴訟”的發起人打贏官司的可能性不到2%,卻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除此之外,在“循環訴訟”的過程中,作為“裁判”的專利覆審委員會屢屢成為被告。據媒體報道,專利覆審委員會每年涉訴案件達幾百餘件。有時,專利覆審委員會會被同一當事人多次起訴,例如在新利達電池實業(德慶)有限公司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和松柏(廣東)電池工業有限公司一案中,從2007年至2010年的4時間內,新利達公司3次就同一專利被無效與專利覆審委員會對簿公堂。
  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覆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是,由於法院不能直接對專利權的效力進行確認,而其對專利覆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審查範圍又非常有限,這就導致了法院的判決作出後,真正的糾紛仍然無法得到解決,相關的專利權利義務關係依舊不明朗。專利權人與無效宣告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再次尋求救濟途徑,“循環訴訟”也就不可避免。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曾對媒體表示,現在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已經被扭曲,背離了立法初衷,不但不能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反而使得專利覆審委員會從無效請求審查程序中的裁判者,變成了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這使得專利覆審委員會喪失了應有的中立地位,變成了必須為一方當事人辯護的角色。”陶鑫良說。
  
  ???“建議將覆審委商評委併入法院系統”
  
  “循環訴訟使審判效率低下,授權確權審判周期過長,民事權利歸屬委決不下,侵權案件審理受到影響。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對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了考驗。”劉曉海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劉曉海認為,要徹底解決“循環訴訟”問題,可以借鑒的德國成立聯邦專利法院的做法,將專利覆審委員會歸入司法體系,直接併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德國在成立聯邦專利法院之前,在專利局內也設有申訴機構,負責處理專利授權和確權的再審查。在1950年代,就一位專利申請人就其專利費用問題被專利局駁回且被上訴委員會維持之案件,一位年輕的專利代理人免費代理向巴伐利亞州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缺乏對此類案件的司法救濟違反了憲法。1959年6月13日,德國聯邦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指出,從專利局的組織結構看,無法將其內設的申訴機構視為法院,其所作決定屬於行政機構的行為,行政法院可將其撤銷。由此引出了成立專門法院的問題。
  當時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主張新成立一個專門法院,另一種意見主張將專利局內設的申訴機構直接轉變為法院。前一種意見會導致增加財政負擔和更加延長授權程序,後一種意見得到了立法者的支持,通過修訂德國基本法和專利法,1961年7月1日聯邦專利法院正式成立。
  “從這50多年的時間來看,成立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決定是正確的,對促進德國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專利授權確權糾紛和侵權糾紛分開審理有利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歐洲80%以上專利訴訟是在德國進行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第十庭庭長Peter Meier-Beck法官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聯邦專利法院不僅管轄專利授權和確權案件,而且管轄商標授權和確權案件,在德國也不存在商標案件‘循環訴訟’問題。”劉曉海對記者說。
  劉曉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將專利覆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併入法院系統,來解決“循環訴訟”問題,最大的好處在於不會引起人事大的震動和財力的額外支出,在財政撥款、人員聘用、辦公設備置辦等等方面,都不需要國家再專門進行新的設置。  (原標題:專家建議將覆審委和商評委併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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